湘府发〔2010〕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峡山口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湘东区城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抓好宣传和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湘东区城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管理,创造文明城市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湘东区城区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湘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湘东城区范围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环保、文广新、水务、卫生、交通运输、创建办、交警、民政等有关部门必须支持和配合区城管局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执行公务时,必须文明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害市容市貌行为的权利,不得妨碍、阻挠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市容市貌,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河流、广场、公园、市政设施、临街景观等公共场所的外观。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城区道路,确需开挖道路的,须经区城管局批准,按规定缴纳相应数额的市政基础设施恢复维修保证金,并确定施工时间,完工后应立即清理修整,恢复原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文明规范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临街两侧、城区道路、公共场所及住宅区搭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影响市容、交通的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区道路和街道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区城管局批准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 禁止在临街各种建筑物阳台、外墙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城区主道两侧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机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安装的,须经区城管局批准并按要求安装;在临街建筑物顶部设置构筑物、天线架等设施、设备,须经区城管局批准,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第十条 临街单位和住户要经常对建筑物进行清洗;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墙断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一条 城区内栽培、整修或进行其他作业时留下的渣土、树叶、物叶等弃物,作业者应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二条 城区机动车清洗、维修等经营服务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在规划许可的区域内进行,污水、污泥、污油的排放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主城区开设石材加工、铝合金及钢材加工制作、废品收购、机动车清洗经营店,凡在城区范围内开设以上经营店的,其选址须经区城管局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城区临街门店严禁跨店经营,店容店貌要求整洁、美观,店名用字要规范。按规定设置的店外支篷、伸伞等遮阳、遮雨设施,必须统一规范。店铺标牌只能在商店门头挂放,并与周围保持风格一致,不得随意设立。
第十五条 城区内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标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墙面广告、橱窗、宣传栏等,均应与街景相协调,广告内容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备案,并做到内容健康,用语准确,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完好整洁,定期修饰或更换。需要统一规范的广告、遮阳遮雨设施须经区城管局统一规划后方能设置,因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拆除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拆除。城区范围内悬挂过街横幅、条幅的,须报区城管局同意,在规定的时限内悬挂。其它张贴性广告、宣传品必须张贴在广告栏内,禁止随意张贴、涂画、散发广告宣传品。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摊点归区、农贸归市、广告归栏的原则,除经批准,在指定路段摆摊设点、开办夜市和展销商品外,不得以街代市、占道经营,禁止开展店外设摊打牌、下棋等影响市容的活动。
第十七条 城区的防洪、供水、供气、供电、邮电、广播、电视、消防等部门设置邮政信箱、标牌、杆线、各类亭棚等市政公用设施必须报区规划部门同意后才能作业。城区架空管线逐步移入地下,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区架设高空管线的必须经区城管局批准同意,并经常维护,做到科学规范、安全有序,整洁美观,禁止乱拉乱接;设置的路标牌、门牌号、楼房牌号及各种交通标志牌等,应按照统一规定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八条 城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商店都必须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规定,确保门前整洁美观。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民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不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不乱扔动物尸体、畜禽脏器及其它污物。
(四)不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
(五)不占用道路、桥梁、广场从事车辆清洗、维修活动。
(六)不敞放犬只,不带犬只进入公共绿地及明示禁入场所;不散放(养)畜禽,饲养人应及时清除畜禽产生的粪便。
第二十条 城区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堆放,禁止随意堆放。早点、夜市、冰柜等摊点必须配置垃圾容器,妥善处理杂物、污水,严禁将垃圾倾倒入河。
第二十一条 道路、广场、桥梁、汽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店)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当根据管理权属和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整洁。
第二十二条 城区运输垃圾、渣土、砂石、灰浆等可能流散、泄漏、撒落扬尘货物的车辆,经区城管局批准进入城区必须包扎、密封、覆盖且规范,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严禁抛、洒、滴、漏。清运粪便和收集潲水的车辆,白天不得进入城区主要街道。
第二十三条 特殊行业产生的特种垃圾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区噪声控制必须按照城区功能区标准执行。城区文化娱乐、商业经营、室内装修噪声控制在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投放点(桶)、袋装生活垃圾中转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定期清除、冲洗、消毒灭菌,保持整洁完好。
第四章 社会秩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进入城区的各类车辆必须牌证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机动车必须保持转向、制动等装置齐全有效,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车辆进入城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遵守标志、标线规定,在城区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
(二)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在指定的停车站台上下旅客,严禁沿街慢行揽客和随意停车上下旅客。
(三)出租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文明载客,转弯前必须减速慢行,不得随意掉头和停靠。
(四)拖拉机、货运三轮车、残疾人代步专用车禁止客运业务和随意搭人。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驾车时,靠道路右侧行驶,停放必须归点,在划定的区域内整齐停放。
第二十九条 城区所有机动车停车泊车位由区城管局统一设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和变更。
第三十条 行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街行人必须在人行道行走,在没有划分人行道的街道行走必须靠边行走,横过街道时必须走人行横道。
(二)不准翻越、倚坐护栏;不准在道路上爬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不准在街道上玩球、溜旱冰、追逐嬉闹。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城区主干道、人行道等公共场所进行测字、算命等迷信活动。严禁擅自在人行道等公共场所进行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促销活动或演艺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城区主街道设置灵堂、置办丧事。
第三十三条 城区主干道、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特殊情况如需燃放的,由燃放单位或个人负责及时清扫燃放残留物。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六、第七、第八条规定的视情况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细则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擅自在公共场所进行带有商业性质的促销活动或演艺活动的处2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未在指定位置泊车处200元罚款,并责令纠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擅自在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有碍市容市貌的,罚款50元至100元。
(二)擅自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设置不符合标准遮雨(阳)篷的,罚款20元至100元。
(三)擅自在建筑物临街面安装、搭建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设施的,罚款20元至100元。
(四)广告、标志等陈旧、破损,在规定时限内未整修或更换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50元至200元。
(五)乱搭乱建、待建工地积存垃圾的,罚款20元至100元。
(六)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的,罚款20元至100元。
(七)“门前三包”区内不卫生,有乱停乱靠、乱堆乱放,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20元至200元。
第三十八条 损毁花草、树木、园林路灯等公共设施,除照价赔偿外,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城区范围内开设的石材加工、铝合金及钢材制作加工、废品收购、机动车清洗经营店出现临街堆放、占道作业,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的货运车辆进入主城区道路,违者一次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运载沙石、渣土、建筑废渣及其它散装物品或液体的车辆通过城区,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或倾倒,一次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建筑物结构,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由住建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区住建局批准,擅自改建、扩建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的。
(二)未经区住建局批准,擅自破坏住宅房屋结构,破墙、开门、开窗、改变房屋用途,危及公共安全或影响市容市貌的。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其它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拒绝、阻挠城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的城区范围为:东至与安源区交界处,西至黄花桥,南至樟大线大江边大桥,北至320国道。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住建局委托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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